各市消防救援支隊:

為正確適用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確保執法公平公正,總隊修訂了《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現印發給你們。新的裁量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6月1日印發的《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規定》(浙消〔2020〕90號)同時廢止。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2年5月26日

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

第一條  為正確適用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確保執法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浙江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消防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機構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時,根據立法目的和處罰原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確定是否處罰以及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選擇適用的活動。

第三條 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應當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要求,遵循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條 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消防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條款,分別決定、合并執行。

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五條 同一時期、同一地區,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處罰裁量時,適用的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金額應當基本相當。

第六條 根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單位(場所)使用性質,可以將違法行為劃分為嚴重、一般、較輕三種情形,分別對應罰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個量罰階次(部分案由除外)。法定處罰幅度上限的30%低于下限的,按照對應罰款幅度的70%—100%、0—70%兩個量罰階次實施。

個人罰款及部分案由不設階次,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和有關因素作出裁量。

第七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三)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五)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八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四)受他人脅迫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消防救援機構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低幅度的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或較少種類,或者低于法定處罰幅度下限的處罰。

第九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一年內因同一種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消防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

(三)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消防執法人員的;

(四)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五)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火災事故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發生火災事故后逃匿或者瞞報、謊報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

從重罰款處罰的,應當在法定罰款幅度內,選擇與規定處罰階次相鄰一個較高的階次進行處罰。符合最高階次規定情形,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形的,按照法定罰款幅度上限進行處罰。

第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時,應當全面收集與裁量情節相關的證據,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在詢問筆錄或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中予以體現。消防救援機構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在消防行政處罰內部審批表中,應提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金額的建議,并說明處罰裁量的事實和理由等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明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包括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等情節,增強法理性。

第十一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給予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使用、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執業、吊銷資格、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應當組織聽證的按照規定執行。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辯、申訴,應當及時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公開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消防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三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管轄范圍內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情況的監督,具體由法制部門或者負責內部執法監督的部門實施。

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明顯不當的,必須及時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危險作業罪等刑事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

第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具有一定規模的公眾聚集場所”是指:

(一)總建筑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

(二)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總建筑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不具有汗蒸功能的足浴、按摩、美容店;

(五)總建筑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密室逃脫、劇本殺,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具有汗蒸功能的足浴、按摩、美容店。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重點場所”是指:

(一)具有一定規模的公眾聚集場所。

(二)下列人員密集場所:

1.總建筑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2.總建筑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

3.總建筑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三)下列其他場所:

1.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2.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加油站、加氣站、充換電站;

3.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4.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5.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含本數、本級,“以下”不含本數、本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6月1日印發的《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規定》(浙消〔2020〕90號)同時廢止。

附件:浙江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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