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有關單位,文旅集團:
為貫徹落實支持現代農業園區提升發展扶持政策,進一步提升我區農業現代化水平,強化項目管理,提高項目建設成效和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高質量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三年行動(2021—2023)實施意見》的通知》(余政發〔2022〕10號)等精神,研究制定了《余杭區扶持現代農業園區提升發展項目實施細則》?,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余杭區農業農村局
杭州市余杭區財政局
杭州市余杭區現代農業園區建設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3年1月5日
余杭區扶持現代農業園區提升發展項目實施細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支持現代農業園區提升發展扶持政策,進一步提升我區農業現代化水平,強化項目管理,提高項目建設成效和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高質量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三年行動(2021—2023)實施意見》的通知》(余政發〔2022〕10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項目,是指我區現代農業園區提升發展項目。
第三條 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利于履行政府職能,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和產業轉型升級,有利于城鄉統籌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家投資管理的規定,做好項目預審工作;項目成熟后納入項目計劃。
第五條 項目的土地面積需求、項目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體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節約集約利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的要求。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二、對象和范圍
第七條 本細則所指申報主體,是指納入余杭區現代農業園區規劃中的主體。
第八條 申報農業園區提升發展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余杭區內從事現代農業園區經營管理活動,并經工商注冊、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資產負債率低于70%)的農業經營主體。
2.投資額度:申報主體須在經批準的項目建設有效實施期限內完成新增園區建設總投入200萬元(含)以上。
第九條 現代農業園區提升發展項目補助內容分農業基礎設施、農業設施裝備、其他類等三大類。其他類項目建設內容不得超過項目建設總投入的20%,可納入項目投入的不超過60萬。
(一)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內容
1.農田基礎設施:新建修建園區道路、田間作業道、農田小水利、供電設施設備、農用蓄水池及魚塘生態化設施改造等。
2.生產輔助基礎設施:噴滴灌及排灌泵房、配電房;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環節的烘干、產品儲藏、分揀包裝及初加工用房;用于農機具、植保機械、農資及飼料放置倉庫;環境控制以及產品檢測室;農業廢棄物處理和綜合利用的場地、棚架和沼氣池等。
(二)農業設施裝備建設內容
1.新建、擴建、改造智能溫室、連棟大棚、鋼架大棚、水果栽培棚架,水稻溫控育秧中心等環境控制調節設施設備;
2.農產品產前產后處理或分揀包裝設備、農機化服務中心設施、冷藏保鮮庫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機械設備等;
3.苗床架、立體栽培架、防蟲網、遮陽網、殺蟲燈、噴微灌、小型農機具、植保機械、排灌、增氧、投餌等生產輔助設備等;
4.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設備和儀器、物聯網終端數據采集和處理系統硬件設備、園區監控系統及安全防護圍欄(墻)等。
(三)其他類建設內容
1.產業融合提升內容:包括鄉村旅游、科普教育、農事體驗、文化創意為重點的融合互促內容;開發具有產業特色、產品特點、體現“鄉愁”的創意農業內容和農文旅特色產品等。
2.品牌形象提升內容:包括在園區內部建設識系統、園區導覽、門頭等公共區域以及產品包裝、宣傳營銷的標準規范的品牌VI形象體系。
3.設施配套提升內容:包括對現有生產采摘區域、游玩節點、園區景觀以及休閑線路等公共服務設施和相應配套設施進行優化、補缺、完善等建設內容。
第十條 項目申報負面清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項目:
1.建設內容不符合產業導向或項目資金資助范疇的(如綠化、一次性生產資料、人工費用等);
2.項目單位不具備申報要求規定資格或條件的(如失信企業等);
3.未按項目規定程序申報的;
4.項目申報內容及相關證明材料存在虛假、欺瞞情況的;
5.同一建設內容重復申報的;
6.當年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重大責任事故和發生較大群體性事件的;
7.近兩年存在項目驗收不合格紀錄的;
8.項目建設未經鎮街(平臺)審批同意的;
9.同類項目連續申報或者超過2個的;
10.有其他不宜申報情形的。
三、實施期限和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周期為1年,實施中可以申請延期1次,原則上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二條 總投資達到200萬元(含)以上并經驗收合格的項目,給予實際審定新增投資額40%的補助,補助上限為500萬元。
四、申報與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申報單位預申報:申報單位上報《余杭區現代農業園區提升發展項目申報書》(附件1)、項目實施方案(包括項目工程建設布局示意圖、設計圖、施工圖、法人資格證明、土地流轉合同復印件、涉及相關行政審批和許可的手續等相關材料等內容,附件2)。
2. 鎮街初審:各鎮(街道)負責對申報單位資格審查,包括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用地合法性進行初審,出具推薦意見,加蓋鎮(街道)公章后將相關申報材料統一報區農業農村局。
3. 部門、專家評審:區農業農村局將組織區級相關部門和專家對各鎮街推薦上報的材料進行現場踏看、方案審閱,出具擬納入正式項目庫的項目名單意見。
4. 審價單位預審價:邀請第三方審價單位對擬納入正式項目庫的項目進行預審價,部分項目單價根據余杭區農業園區項目指導價進行嚴格預審(附件3)。
5. 項目立項:經區農業農村局班子會議討論通過,經區級媒體(杭州余杭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后由農業農村局會同財政等部門下達立項文件。
第十四條 項目所在鎮、街道(平臺)做好立項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要落實專人跟蹤指導,確保項目實施質量;于項目建設前期、中期、后期開展實地監督檢查,督促項目建設進度,確保項目建設單位按計劃要求做好項目實施工作,督查情況要形成書面記錄(見附件4)并納入項目檔案資料;加強協調溝通,服務項目推進,協助項目建設單位解決項目建設中遇到的相關問題;按要求及時統計上報歸口管理項目的實施進度、存在問題、實施經驗和成效(見附件5)。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立項文件下達的建設計劃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建設地點、內容、規模、標準、期限等。確因特殊原因需要項目變更或取消的,應及時提出申請,由項目所在鎮、街(平臺)向區農業農村局提交書面請示,待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實施變更。項目變更申請時限不得超過項目建設周期的三分之二時間。
第十六條 項目調整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項目內容調整是指已立項內容在實際實施中所發生的下列情況:
1.工程變更;
2.材料與設備的換用;
3.工程量和費用增減;
4.其他涉及項目投資的變更。
(二)調整分為較大調整、較小調整。
1.較大調整:總投資額變更超過20%的。
2.較小調整:總投資額變更不超過20%的。
(三)農業產業項目按“先審批,后實施”、變更方案分級審批的原則實施調整,所有農業產業項目原則只允許一次調整。
(四)調整方案實行分級審批
1.較大調整方案由申報單位、鎮街(平臺)提出申請(附件6),經主管部門等單位先進行聯合初審,通過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變更方案審查意見。
2.較小調整由申報單位報鎮街(平臺)同意,在項目驗收時組織審查,并于驗收時提供鎮街審查意見作為驗收資料。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1.驗收程序:項目實施完成后,經鎮街初驗合格后向區農業農村局提出組織驗收申請,并提交項目驗收申請表和驗收材料(附件7);區農業農村局相關科站按照規定,組織部門和專家進行實地踏看,做好項目驗收、績效評價、資金撥付等工作。
2.項目驗收資料:項目驗收需提供項目驗收申請報告、驗收申請表、項目實施情況總結、項目審價、財務審計報告、立項文件(包括項目調整文件)、項目實施小組文件、項目管理制度、相關憑證復印件(發票、合同等)、項目實施效果(園區項目示意圖、項目建設前中后期照片)、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土地流轉協議、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相關審批手續材料、機器設備登記備案表等)
3.專家驗收要求:項目驗收組成員原則上不得少于5人。其中市級及以上項目或投資額在200萬以上的農業產業項目,專家原則上(專家庫中選?。┎簧儆?人。項目專家的邀請須與項目建設內容和驗收要求相符,驗收意見由項目驗收組成員集體討論確定,并在驗收意見上簽字。
第十八條 資金撥付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1.項目補助標準:財務審計結果與計劃投資額誤差值控制在±20%(含)以內,根據實際投資額進行相應補助;高于計劃投資額20%部分將不予補助;低于計劃投資額20%將不予驗收通過。
2.資金撥付:項目驗收后,根據驗收結果、審計報告,會同區財政局商定資金補助方案,依方案辦理撥款審批手續。所有項目需經區級媒體公示后下文撥付資金,資金撥付文件(含預撥)須同時報局計劃財務科備案。項目補助資金原則上從親清在線程序撥付,部分或需撥付到項目屬地有關鎮(街),由鎮(街)轉撥到項目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項目歸檔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根據一項目一檔案原則,項目主管單位應在資金撥付后2個月內,將項目書面臺賬資料整理完善,集中存放到局項目檔案庫,探索電子檔案管理。
五、監管措施
第二十條 出現以下情況,將納入農業產業項目申報失信名單,3年內不得申報任何農業項目:
1.連續申報區級財政資金扶持或需區級財政資金配套的項目超過2年,當年申報杭州市級及以上項目超過2個。
2.提交的所有申報材料及相關附件存在虛假資料,目建設內容、工程量和造價存在虛增、虛報的。
3.項目存在多部門、多頭申報的,建設內容非為首次申請財政資金補助的。
4.項目實施前后2年發生安全生產、農產品質量安全、環境污染等重大責任事故和發生較大群體性事件的。
5.近2年內存在項目驗收不合格紀錄的。
6.項目實施期間園區出現新建用地等違法的。
六、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區財政局、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本文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原余農園區辦〔2018〕6號文件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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