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虞某組織好友武某、蔣某、潘某、莊某一行5人去飯店吃飯,其間,5人均有飲酒。吃完飯,武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回家。武某駕車回家途中,與行人許某發生碰撞,造成許某嚴重受傷。后來,許某因醫治無效去世。

許某繼承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虞某、武某、蔣某、潘某、莊某5人均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武某醉酒駕駛二輪電動車撞人的行為造成許某死亡,應當負主要賠償責任。虞某為聚餐組織者,蔣某、潘某、莊某為參與者,放任武某飲酒,明知武某飲酒后駕駛二輪電動車未進行有效勸阻,也未安排車輛運送武某返程,存在過錯。故虞某、蔣某、潘某、莊某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各被告的過錯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武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2萬余元,虞某酌情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萬元,蔣某、潘某、莊某分別酌情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000元。同時武某還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說法

法官介紹,共飲者是否需要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關鍵在于聚餐共飲者是否未盡到相應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聚餐及飲酒本身是符合人情交往的正?,F象。但必須注意,飲酒會使飲酒者神智和控制力下降,飲酒者在人身、財產上會處于一種比正常情況下更為危險的境地,在從事駕駛、高度危險作業等行為時,不安全系數明顯增加,會使社會大眾、公共秩序處于危險狀態。故因其行為存在潛在危險而產生了注意義務,共飲者負有義務阻止相應損害的發生。

法官提示,共飲者的注意義務包括兩類:一是喝酒過程中的提醒、勸告義務;二是酒后的護送、通知、照顧義務。本案中,虞某、蔣某、潘某、莊某作為聚餐組織者和參與者,其放任武某飲酒,明知被告武某飲酒后駕駛二輪電動車卻未進行有效勸阻,也未安排車輛運送被告武某返程,存在一定過錯。故虞某、蔣某、潘某、莊某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