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區直各單位籌備組: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原則
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程序及規定
(一)公開方式
各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在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逐步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微博微信等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載體和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同時,在行政服務中心、檔案館、圖書館等地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公開要求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內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公文類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程序及時限。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審查和發布機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不能確定是否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文類政府信息在擬稿時應注明公開范圍,對不予公開的文件,應當說明理由。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文件,應當在文件印發當日推送至區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其中,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時,起草單位應當同時公布圖片圖表、視頻音頻等多種形式的政策解讀信息,并與規范性文件意見征集、意見反饋信息一并關聯政策原文。提請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在文件印發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策解讀終稿以及意見征集、意見反饋信息的公開查閱地址發送至區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科。
2.非公文類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程序及時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內容審核和保密審查,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3.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行政規范性文件廢止的,應當依據清理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對清理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重新標注有效性。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專欄,集中向社會公布區政府及各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各單位應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區政府辦公室提交本單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區政府匯總所屬部門和鎮街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市政府辦公廳提交并向社會公布。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程序及規定
(一)受理
1.受理主體。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接收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受理方式。各單位應當把“網上申請”、“信函申請”和“現場申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主要渠道。為進一步方便申請人,優化政府服務,各單位還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各單位應當將開通的申請接收渠道及具體的使用注意事項,在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專門說明,并對已經專門說明并公告的申請接收渠道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行政機關沒有按照上述要求專門說明并公告的,應當充分尊重申請人的選擇。
3.受理要求。
(1)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提供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2)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3)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4)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
(二)辦理
1.登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的主要信息及時錄入區政府信息公開綜合業務管理系統。
2.審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要素不完備的,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3.答復。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條例》《暫行辦法》的規定方式作出答復。答復期限為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各單位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必須逐件經本單位法律顧問或法制機構審查,確保依法依規答復。
4.歸檔。對已辦結的申請件,應按照“一申請一卷”的要求進行整理,每份卷宗應包括文檔目錄、申請表、申請人證件及其他申請材料、答復書、內部審批資料、其他行政機關的協辦意見、信函郵寄憑證等相關資料。
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按季度匯總、統計本單位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三)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程序。
1.登記。主送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的申請件,統一由區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科負責登記。申請內容不明確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申請件,政務公開科應當按規定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
2.擬辦。主送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的申請件由政務公開科進行梳理。對明確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申請件,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能夠確定所申請政府信息的公開義務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公開義務人的名稱及聯系方式。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申請件,相應內容涉及區級有關部門的,由政務公開科提出擬辦意見,通過區政府信息公開綜合業務管理系統征求相關業務部門意見,由業務部門提出申請信息是否存在、是否予以公開、不予公開的理由等意見。
3.會辦。會辦單位收到征求意見單后,應及時提出會辦意見,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經本單位科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審簽后反饋政務公開科。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申請件,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單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回政務公開科并說明理由。對反饋意見質量低、未在規定期限內反饋的會辦意見,由區政府辦公室退回并限期整改。
4.答復。政務公開科匯總征集的意見后擬制《余杭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報經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簽后書面答復申請人,其中疑難件須報區司法局審查。辦理期間,政務公開科要會同相關單位做好與申請人的溝通工作,依法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四、其他
(一)區政府辦公室是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受理社會公眾對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并進行調查處理。
(二)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政府信息公開主體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配足配強人員力量,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拓展公開內容、提升公開質量、強化公開實效,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三)區政府辦公室將對各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其中檢查情況將適時予以通報,并納入年度綜合考核。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籌備組
202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