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促進各級行政機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應堅持公眾參與、客觀公正、結果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區政務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活動。

第五條評議內容

(一)是否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條例》規定,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三)是否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等載體公開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是否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政策性文件是否進行解讀并與政策原文進行關聯;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得到社會和公眾的認可,是否能夠滿足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

第六條評議方式

(一)網絡評議。在區政府門戶網站開設評議專欄,接受社會公眾投票評議;

(二)監督評議。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意見箱等,接受社會公眾監督評議;

(三)專題評議。由社會監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等各界人士組成監督評議小組,進行專題監督評議。

第七條評議程序

(一)制定評議方案。確定監督評議組織、對象、內容、時間、方法步驟、參評人員等,制作評議表格;

(二)組織開展評議。采取查閱網站、問卷調查等形式,了解被評議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

(三)對被評議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作出評定,結果報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經同意后向被評議單位反饋。

第八條對評議意見和建議,具備整改條件的,被評議單位應當在接到反饋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書面報送整改報告;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被評議單位應當在接到反饋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書面專題說明,待條件成熟時整改到位。

第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