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規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三條 區政務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工作。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標準:組織機構健全,工作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更新及時;公開形式實用有效,方便群眾;公開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評價滿意。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組織領導情況:政府信息公開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要點、目標和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定期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和檢查落實。
(二)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情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主動公開情況;按照要求編制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并適時調整和更新發布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載體發布情況:按照規定應該公開的內容及時在區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情況;根據公開的類別和內容,通過政務新媒體、政務公開欄,以及聽證會、論證會、專家咨詢會、新聞發布會、政策例行吹風會等發布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程序和公開時限情況: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個途徑,按照程序、時限規定公開發布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設執行情況:建立政府信息發布、動態調整、協調、審查、依申請公開等基本制度情況;各項制度執行落實情況。
(六)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具體評分標準在當年政務公開考核方案中確定,考核于每年年底進行。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