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信息發布工作,保障政府信息的真實性、嚴肅性、權威性,提升政府履職能力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條 行政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發布工作,遵循及時、準確、完整的原則。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充分利用區政府門戶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集中發布政府信息,并利用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政務新媒體以及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公開信息。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工作職責開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六條 本單位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單位的,應當與有關單位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七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第八條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內容的不予向社會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

(五)正在調查、討論、審議過程中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向社會發布的政府信息。

第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