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工作,提高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水平,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條 區政府根據當前政務公開工作的新要求確定全區政府信息公開標準目錄和重點領域信息公開欄目,并做好動態調整更新。有關行政機關根據全區目錄框架確定本單位公開目錄,做好相應的主動公開工作。

第三條 行政機關每年對本單位不予公開的信息進行評估審查,對應當公開而未公開的信息要及時公開。

第四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中,對多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相同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范圍。

第五條 行政機關根據工作實際需對公開目錄進行修改調整的,應及時報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第六條 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有關情況納入年度政務公開工作考核。

第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